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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11/ 502—2008 中: 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除執行 GB 18485 等國家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外,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單臺焚燒爐的處理能力不低于 200 噸 /天; b) 焚燒爐應能連續運行,運行過程中必須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 c) 煙氣凈化系統脫酸工藝宜采用干法 /半干法工藝;除塵系統宜采用活性炭噴射加布袋除塵 器的組合工藝; d) 自動控制系統應能使焚燒系統和煙氣處理系統實現自動連鎖控制, 使 煙氣中污染物排放 濃度符合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 焚燒廠廠界距離居(村)民住宅、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類似建筑物的防護距離應通 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但不應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中: 5 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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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11/ 502—2008 中: 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除執行 GB 18485 等國家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外,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單臺焚燒爐的處理能力不低于 200 噸 /天; b) 焚燒爐應能連續運行,運行過程中必須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 c) 煙氣凈化系統脫酸工藝宜采用干法 /半干法工藝;除塵系統宜采用活性炭噴射加布袋除塵 器的組合工藝; d) 自動控制系統應能使焚燒系統和煙氣處理系統實現自動連鎖控制, 使 煙氣中污染物排放 濃度符合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 焚燒廠廠界距離居(村)民住宅、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類似建筑物的防護距離應通 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但不應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中: 5 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