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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關于修 改〈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3年6月24日江蘇省第十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 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 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 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 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 業管理;組織或者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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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化條例》經 1992 年 5 月 20 日國務院第 104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根據 2011 年 1 月 8 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修訂。 現行版本根據 2017 年 03月 21 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城市綠化 事業的發展,改善 生態環境 ,美化 生活環境 ,增進人民身 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 城市規劃區 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 建設、 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 推廣先進技術, 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 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 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