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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及干混砂漿后調整 相關計價定額的通知 [發文單位:造價總站 ] [文件號:桂造價〔 2008〕40 號 ] 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等廳局《轉發商務部公安部 建設部 交通部 質檢總局 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 (桂經資源〔 2008〕203 號) 的精神, 為配合禁止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的工作, 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和干混砂漿, 合理確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經綜合測算,現將有關調整方法明確如下: 一、使用預拌砂漿和干混砂漿。 可按現行定額中相應現場攪拌砂漿子目進行套用和換算, 并 按以下辦法對人工工日、材料、機械臺班進行調整: (一)使用預拌砂漿 1、使用機械攪拌的子目,每 1m3 砂漿扣減定額人工 0.72 工日;使用人工攪拌的子目,每 1m3 砂漿扣減定額人工 0.89工日; 2、將定額子目中的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