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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關于重新制訂《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的通知 粵交路 [1998]38 號 各市、縣、自治縣交通局(委) 、財政局、物價局,省公路局、省物價檢查所: 根據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損壞公路路產賠償、罰款的具體標準,由省公路 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合制發”的規定, 1992 年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制訂的《損壞公路路 產賠償、罰款標準》 (粵交公 [1992]261 號)已實施多年,由于材料價格、人工費、汽車臺班費、機械使用費等都發生 了很大變化,需要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項目和標準也需列補。為了貫徹《公路法》和《廣東 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我們重新制訂了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 ,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處理公路路產損壞賠償,由公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收取的路產賠償費由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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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征地補償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3 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 9 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 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8 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 9.9 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 15.6 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8 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6 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2.1 萬元。 (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 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 基金,按每畝 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 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 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