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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作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焦政辦 [2007]110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規范我市各級政府及其 所屬部門舉借和償還政府債務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 風險,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舉借或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內外債 務。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政府或財政直接借款或轉貸的 一類項目債務;二是政府或財政出具承諾、擔保的二類項目 債務。 第三條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本級 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歸口管理本級和下級政 府債務管理工作。并與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局等有關部 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 2 作原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債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經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 務收入和支出,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