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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 建造師( Constructor )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 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是 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 ,綜合素質較高的 復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 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建造 師注冊受聘后,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從事其他 施工活動的管理、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 務。建造師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 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 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 1概念 2002年 12月 5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 規定》(人發 [2002]111 號),規定必須取得建造師資格并經注冊,方能擔任建 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項目施工負責人。 這標志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 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該《規定》明確規定,我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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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分享 建造師的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令和制度,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 :在公司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調劑施工力量,組織相應的 工作管理人員班子,組織編制作業計劃,并下達施工任務。 三 :嚴格安全管理,認知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中的施 工安全技術措施,建立統一規定的五版一圖、現場有安全標志,色標,警 示牌,做的文明施工。 四:調查了解建筑項目的特點,工程概況和性質,弄清設計規模,結構 特點,工藝流程,掌握主要設備性能,設計概預算,摸清工程的總工期一 級工程分期分批施工的配套交付的順序要求,交付圖紙時間,工程施工的 質量要求,技術難點。 五:調查掌握施工場地以及當地的自認條件,地形與環境條件,地震級 別,工程水文地質情況,氣候條件。 六:搞清場地三通一平的落實情況,障礙物的處理情況,按合同規定提 供資料,設備的到貨情況 七:組織材料,構件,本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