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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 50021 2001 3.1.2 根據場地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 (復雜場地 ): 1)對建筑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4)地形地貌復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 巖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 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 (中等復雜場地 ): 1)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 4)地形地貌較復雜; 5)基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 3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 (簡單場地 ): 1)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小于 6 度,或對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單;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注: 1 從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