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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 “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 “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 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 “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 “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 “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 “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 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 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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