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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概論 本文由 alax0508 貢獻 第一章 建設工程監理概述 §1 建設監理的基本概念 一、監理的基本概念 一個執行機構,依據一定的準則對某一行為 主體進行監督、控制和評價, 通過組織、協調、疏導幫助行為主體準確、完整地實現預期目 標。 二、建設監理的起源 第一階段 總營造師階段 16 世紀以前 總營造師負責設計、采購、 雇傭工匠、組織施工。 第二階段 設計與施工分離 建設監理萌芽 16 世紀以后 這一階段的 監理局限于施工過程的質檢和計算工程量。 第三階段 實行總包制 監理的內容得到進一步擴 充 英國在 1830 年以法律形式頒布總承包制度, 導致招標制度出現, 促進監理 制度發展。 這 一階段的監理工作:招標、計算標底、工程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四階段 可行性研究用于建 設領域建設監理貫穿于建設活動的全過程。 二戰以后, 1950 年代末 1960 年代初,由于項目 風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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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 1.業主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 :是投資的主體,是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 2.監理單位 (監理方):是指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監理資質證書的依法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活 動的經濟組織。 3.承建單位 (承建商、承包商、承建方) :是指按承包合同承擔工程建設任務的一方。 4.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業主對承 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5.監理的行為主體 是監理單位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主體 是政府部門 6.監理實施的前提 是需要業主的委托與授權 7.監理的依據 :l)工程建設文件 2)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有 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8.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l)工程范圍(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③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 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