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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責任書 甲方:寧陽縣東關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乙方: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執行實施公司質量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質量責任,做到各知其責, 各負其責,保證工程質量。特訂立工程質量責任書,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結構、層數: 建筑面積: 二、質量目標:達到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和施工合同要求。 三、甲方責任: 1、及時傳達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質量法規和標準。 2、制定完善公司有關質量管理制度、獎罰條例,并督促項目部實施。 3、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定期質量大檢查,平時不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及時 對乙方的質量管理和技術資料整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 4、負責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5、負責報批創優計劃,并進行技術指導。 6、審批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負責質量的企業內控,負責對工程質量等 級的企業自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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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需要承擔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對方及有關單位、個人的人身或財產 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更換重作、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 道歉。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修理、更換與重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4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質量管理規定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規 定的質量標準的,需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 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合同約定,則將產生違約的民事責任。 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41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