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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 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建質〔 2005〕7 號)及《淮安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 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 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 漏為 5 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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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 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 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 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 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 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 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 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 1 年,最長不超過 2 年,由發、承包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 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 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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