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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效力——主要以實際案例介紹:什么樣的工程可不進行招標,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 分三部分:案情介紹、法院裁判、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其中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本案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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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歷來十分重視。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有效進行,我國確立了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于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問題,歷來被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最高法關于正確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3條,對未經驗收的工程承包人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對預防和處理該類糾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高法《解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可操作性較差,未對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范圍作出嚴格的劃分。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使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感到無所適從。筆者結合現有法律法規和工程實踐中出現的類似爭議,以期對正確適用《解釋》第13條起到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