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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首先,應當審查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合同 效力是法律以強制力使合同當事人按其相互之間確立的合同內容履行義務、實現權利的效 力。合同效力問題屬于實體問題,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重點。審判實踐中,影響合同效 力的因素有以下幾點: 1.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 《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都作了 強制性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違背。違反規定的具體情形有: (1)禁止發包人將工程肢解發包。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可以分 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但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 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后,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以及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 他人。 (3)禁止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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