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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綜合辦公樓工程 ,建設單位甲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為中標單位, 雙方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設計能力 ,經甲建設單位同意,乙 分別與丙建筑設計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設計 合同約定由丙對甲的辦公樓及附屬公共設施提供設計服務, 并按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 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工程竣工時根據 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 合同簽訂后, 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 丁根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工 程竣工后, 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 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是由于 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 ,給甲帶來 了重大損失。 并以與甲方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乙又以自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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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首先,應當審查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合同 效力是法律以強制力使合同當事人按其相互之間確立的合同內容履行義務、實現權利的效 力。合同效力問題屬于實體問題,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重點。審判實踐中,影響合同效 力的因素有以下幾點: 1.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 《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都作了 強制性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違背。違反規定的具體情形有: (1)禁止發包人將工程肢解發包。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可以分 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但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 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后,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以及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 他人。 (3)禁止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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