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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需要承擔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對方及有關單位、個人的人身或財產 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更換重作、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 道歉。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修理、更換與重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4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質量管理規定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規 定的質量標準的,需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 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合同約定,則將產生違約的民事責任。 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41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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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 /雙擊可除 【合同效力】無效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法律的問題 |中國 建設工程律師網 篇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法律效力問題 想學法律?找律師?請上 http://hao.lawtime.cn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法律效力問題核心提 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法律效力問題有哪些?小編根據我國 《建筑法》、《招標投標標法》及國有計委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范圍和規模標準》 相關規定,在本文介紹四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 關法律效力問題如下文所示: 一、施工合同的簽訂與招投標的關系及效力 根據我國《建筑法》、《招標投標標法》及國有計委頒發的《工程建設 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 國有資金投資、政府投資項目、國際組織如世行貸款項目,必須通過 招投標。商品住宅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公共事業 項目的范圍,應該依法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