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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暫行規定 為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見證取樣和 送檢工作管理,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的精 神,對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規定如下: 一、見證人員 1、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指派本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 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見證人員,并對其工作范圍、內 容、職責、權限和時效給予書面授權。授權文件應在見證人 員行使見證權限前,分別遞送至其權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單 位、檢測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 2、見證人員在單位工程建設過程中應保持相對穩定, 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人員變換時,其所屬單位應提前書面通 知施工單位、檢測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通知中應明確對原 見證人員授權的解除時間,同時應附有新指派見證人員的授 權文件。未經正式授權的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員工作,由 其見證取樣及送檢的試樣無效,檢測機構不予接收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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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 目 錄 一、 見證取樣送檢的范圍 二、 見證取樣送檢的程序 三、 見證取樣送檢方案 (一)、混凝土 (二)、混凝土外加劑 (三)、建筑砂漿 (四)、水泥 (五)、骨料 (六)鋼材機械性能 (七)、墻體材料 (八)基礎回填材料 (九)防水材料 (十)建筑幕墻 (十一)建筑門窗 (十二)室內環境污染 (十三)混凝土結構 (十四)鋼結構無損檢測 四、 試件制作和試驗見證計劃安排表 Xx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 一、 見證取樣送檢的范圍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列表 二、 見證取樣送檢的程序 1、 監理單位應向工程受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 人員授權書員員授權書應寫明本工程現場委托的見證單位和見證 人員的姓名,以便質監機構和檢測單位檢查核對。 2、 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和試塊制作時,見證人員 必須在旁見證。 3、 見證人員應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