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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料 處理補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事務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監督機構依法妥善處理補辦監督登記手 續事務,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桂建質 〔 2014 〕 3 號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質 量 驗 收 統 一 標 準 》 (GB50300-2013 )和相關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先施工后補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的行為違 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279 號),屬于違反 行政法規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下文簡稱“監督 機構”)發現時應按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桂建質〔 2014〕3 號)第十七條 規定報告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格式參見附件 3)。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條 處理補辦監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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