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30KB
頁數: 14頁
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為使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符合安全、衛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 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第 1.0.3 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 “綜合醫院 ”: 一、設置包括大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設置門診和服務 24 小時的急診; 三、設置正規病床。 第 1.0.4 條 醫院規模、標準的確定,醫技科室和專科病房的設置,應按照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執行。 第 1.0.5 條 兼供殘疾人使用的綜合醫院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第 1.0.6 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JGJ37-87,以及國家 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條 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醫療
格式:pdf
大小:48KB
頁數: 6頁
(海量營銷管理培訓資料下載,文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 (海量營銷管理培訓資料下載,文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 5.26 防火與疏散 5.26.1 綜合醫院的防火設計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 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5.26.2 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 5.26.3 防火分區 1 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 2 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按建筑耐火等級和建筑物高度確定外,病 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再分隔; 同層有二個及二個以上護理單元時, 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 應 設乙級防火門。 3 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裝備用房 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4 高層建筑內的門診大廳,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 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