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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招標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 (國家計委令第 12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標活動是指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 和標準對投標文件及有關情況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擇優推薦中標候選 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活動。 第三條(評標原則)評標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 原則。 第四條(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