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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樞紐改造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哈樞指安 [2011]第 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哈爾濱樞紐改造建設監理市場誠信機制,激勵監理企業加強管理,認真 履行監理職責,提高監理工作質量和水平,依據《鐵路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鐵建 設〔 2007〕176 號)、《鐵路建設工程監理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鐵建設 [2008]3 號)等有 關規定,結合哈爾濱樞紐改造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監理信用評價,是指在哈爾濱樞紐改造建設期內對承擔監理工作的 企業履行監理合同的行為和效果定期進行的評價。 指揮部對監理企業現場監理機構的監理工 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三條 監理信用評價堅持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每年 4-9 月, lO 月至次年 3 月為 一個評價期。 在評價期內, 監理工作實施時間不超過 2個月的, 一般不納入本期信用評價范 圍。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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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市場管理, 維護公平有序競爭的 市場秩序,增強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誠信意識,推動誠信體系的建 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 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和合同文件等, 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的評定。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的行為,監理企業 在資質許可、定期檢驗、資質復查、資質變更以及投標活動等過程中 的行為,監理工程師在崗位登記、業績填報、履行勞動合同等過程中 的行為,屬于從業承諾履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甲、 乙級及專項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交通運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