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58KB
頁數: 5頁
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 省政府令第 151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的 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散裝水泥 管理辦法》 作如下修改: 一、題目改為《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 。 二、 第一條修改為: “為加速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生產條件, 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 際,制定本辦法。 ” 三、第三條修改為: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散裝水泥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工作。 “縣級以上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 稱散裝辦)負責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散裝辦指導。各級散裝辦應 當配備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