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15KB
頁數: 2頁
1. 水資源: 可供利用或可能被利用, 且有一定數量和可用質量, 并在某一地區能長期滿足 某種用途的水源,稱之為水資源 2. 水利事業:對水利資源的開發和防止水災 3. 資源水利:就是把水資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聯系起來,進行綜合開發、 科學管理。 4. 民生水利:就是解決好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發展人居 環境,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水利工作。 5. 水利工程:為了改變水資源在時間、空間上的分布不均勻的自然狀況,綜合利用 水資源以達到防洪、灌溉、發電、引水、航運等目的,修建的工程稱為水利工程。 6. 水工建筑物:水利工程中常采用單個或若干個不同作用、不同類型的建筑物來調 控水流,以滿足不同部門對水資源的要求。這些為興水利,除水害而修建的建筑 物稱為水工建筑物。 7. 水利樞紐:不同類型的水工建筑物組成,集中興建,協同運行的綜合水工建筑群 體稱為水利樞紐。 8. 山巖壓力:
格式:pdf
大小:9KB
頁數: 4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4 次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 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 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 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 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 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 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