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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柯××,男,60歲,漢族,浙江省鄞縣人。上海銅廠退休職工。住上海市××路407弄2號。被告:何××,女,41歲,漢族,浙江省余姚市人。上海航標廠工作。住上海市××路405號。原告于1992年8月向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民訴起訴稱:被告在距原告住房東窗2米處的被告房西墻上安裝3臺空調機,其噪聲超標環境標準,影響正常生活。要求對方將空調機移位安裝,并賠償因噪聲污染而致頭暈等精神、身體健康損失計人民幣800元。被告辯稱:在訴訟過程中對空調機的噪聲進行了治理,已符合國家關于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