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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為:“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刪除第3、4目。二、將第十條“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井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