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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辦法(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和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血站根據其服務的范圍和能 力分為: (一)血液中心:完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范圍內的采供血服務,有能力 承擔省級培訓、業務指導和科研,并具有綜合質量評價的技術能力。 (二)中心血站: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劃的區域內完成采供血任務。 (三)中心血庫: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劃,在中心血站服務不能覆蓋的 縣級醫療機構設立的,并有能力完成指定區域的采供血任務。 (四)特殊血液成分庫:根據公共安全、技術、質量要求,須進行專項技術 審核,在特定條件下,采集人體特殊血液成分的機構。特殊血液成分庫分為: 1、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 2、外周血骨髓造血干細胞庫;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庫。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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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作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創新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并加快學校師資隊伍建設, 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提高職業 教育教學質量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 2012〕194號)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我 校“國家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學校建設計劃”項目建設方案中的相關要求, 現對我校設立的“教師工作站”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規定 (一)“教師工作站”必須成立由企業、學校相關人員組成的組織機構,有固定 且相對獨立的辦公場地、辦公設備,由校企雙方共同授牌,遵循相關規章制度。未 經學校授權,不得從事利用學校名義開展的業務活動。 (二)各系每學期應根據示范校建設及專業建設要求,結合各系實際情況,與 企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一起制訂“教師工作站”的制度、考核細則、工作計劃、預 期成果等,并報學校批準后實施。各系要確保每學期必須有 1-2 名教師進駐。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