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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程序 立 案 1、污控、開發、科技、監察、輻射等有關主管處 (科)填報《立案審批表》; 2、 《立案審批表》由主管處(科)送法制機構會簽后,確定立案; 從受理到立案應在 7日內完成。 調取 查證 1、主管處(科)派出調查人員,法制機構參與,案件調查需兩人以上,主 動出示證件; 2、調查需制作筆錄,詢問應個別進行; 3、 需要監測的,要制作監測結果報告,并由監測單位蓋章和監測人員簽名。 ↓ 審 議 1、經調查后確定不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要填寫《撤銷立案審批表》 ,較 大案件,報局領導簽署意見; 2、 業務主管處(科)提出初步處罰意見, 法制機構對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提出意見,報局領導審議并決定 。 ↓ 告聽 知證 1、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 3日前,業務主管處(科)的調查人員告知 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 辯權利;2、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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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 裁量權,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依 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 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 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 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 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 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程序正當和綜合裁量 原則。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或應當先沒收 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除外; 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給予以行政處罰” 表述的,應當書面送達當事人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