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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 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 稅收減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 ,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 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 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 《環境保護稅稅 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 處理、生活垃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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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 12月 25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 稅收減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 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 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 《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 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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