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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為了在工業企業照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 政策,有利于保護視力、 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 做到節約能源、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使用安全、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 1.0.2 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中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工程。 不適用 于地下建筑、地下礦井、無窗廠房等。 第 1.0.3 條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 除應遵守本標準外, 尚應符合現行國家 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 第 2.0.1 條 照明方式可分為: 一般照明、分區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和混 合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時,可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三、對于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 場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