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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 是指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 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下同)購買的 公有住房。本辦法所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鎮職工 按照高于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成本價的價格購買的安居工程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安居工程住房 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應當視為已購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職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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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規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級機關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文件 房政發 (2000)4 號 關于印發《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國發 [1-998]23 號 )、《山西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 的通知》 (晉政發 [1998]23 號)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 法》,進一步搞好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實現住房商 品化、社會化,結合省直機關實際,對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進行了 調整、修改、補充。現將《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 行規定》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定 一、省直機關除國家明文規定及省政府明確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