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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0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已經 2011 年 1 月 19 日國務院第 141次常務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 0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維護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 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 個人的房屋, 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 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 (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 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 互 相配合,保障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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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1. 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 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集體土地概念及范圍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形式, 該種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農民集體所 有土地,簡稱集體土地。農民集體的范圍有下列 3種: ①村農民集體; ②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 ③鄉(鎮)農民集體。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 由鄉(鎮)農村集體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