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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1 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2009 年 12月 8日四屆 二十六次董事會審議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決策 程序,防止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8 年修訂)及《公司章程》 ,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關聯交易是指北方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包括: (一)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 (1) 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2) 銷售商品、產品; (3) 提供或接受勞務; (4) 委托或受托銷售; (二)關聯方共同投資; (三)購買或出售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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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 與關聯 方之間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開的原則 ,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 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 共 和國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深圳證劵 交易 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劵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2015 年修訂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除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規范性 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外 ,還需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的簽訂應 當遵 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