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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100 章 總 則 第 101 節 通 則 101.11 計量與支付 屬履行 101 節中各項要求的,除 101.09 小節按下述規定辦理外,其他不另單獨計量與支 付。 1.計量 (1)承包人按合同條款辦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按總額計量。 (2)承包人應繳納的所有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工傷事故 險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以及施工設備險保險費,由承包人攤入各相關工程子目 的單價和費率之中,不單獨計量。 2.支付 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將根據保險公司的保單經監 理工程師簽證后支付。如果由發包人統一與保險公司辦理上述兩項保險,則由發包人扣 回。 3.支付子目 子目號 子目名稱 單 位 101-1 保險費 -a 按合同條款規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險 總額 -b 按合同條款規定,提供第三者責任險 總額 第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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