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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定標辦法(試行) 青建管字〔 2008〕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 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 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便于社會各界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凡采用本辦法評標的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招標投標公示制 度。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期滿準予辦理各項手續。期間若接 到舉報或投訴經查屬實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作出相應 處理。 第三條 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工作人員的執 法行為以及相關事項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全過程監督。青島市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社會監督員可依法隨時對工程招標投標 活動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轄區內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