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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公共管理規定 一)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一、出租房屋的住戶要到物業管理站登記出租情況,承租人入住 后一星期內要辦理相關手續,留下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身份證復印 件等。 二、只準將房屋出租給有正當職業或辦理了暫住證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內不得進行違法行為, 承租人不得有妨礙鄰里正常生 活的行為。 五、出租屋的水、電、氣管理費等費用居民和承租人協商,任何 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終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應經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況, 發現有不軌行為或可疑 現象及時通知物業管理站或派出所。 x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時,必須遵守搬出/人管理規定,提前通知 物業管理站,物業管理站可視情況聯系居民進行復核。 (二)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員的管理, 保證小區居住環境的安定, 確保居 民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