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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杭政辦函〔 2008〕366號 為加快資源節約型、 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 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 工作的決定》(國發〔 2006〕2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 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 2007〕6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 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 改建、擴建及實施技術改造的固 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市發改委、市經委負責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總 體指導和協調。 市發改委、市經委和各區、縣(市)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 , 依據國家和本地區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按照“誰審批、核準、備案, 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三、凡新增年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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