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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保證消防產品質量,預防和 減少火災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 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 行業標準。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 銷售、使用。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產品。 鼓勵消防產品生產者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工作的領導,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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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序 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違法 程度 違法情節 處罰標準 1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 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 理備案的;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 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輕微 兩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機械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處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 一般 兩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 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處以 6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罰款 嚴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機械的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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