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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 33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 2004 年 9月 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 年 9 月 24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 促 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防治廢氣、 廢水、廢渣、粉 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 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 落實任期 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轄區內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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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三次會議于 2015年 1月 13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 例》公布,自 2015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 1月 13日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2004年 9 月 2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通過 2015年 1月 1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 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鼓勵發展循環經濟, 支持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