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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是某單位負責人。兩年前,我單位建辦公大樓.按規定招標,某建筑公司中標后,我單位與該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合同約定工程價款5000萬元。后來我們發現該價款過高.經與建筑公司再三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將價款降低至300萬元,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目前工程已竣工,在結算價款時,建筑公司提出施工過程中原材料漲價,仍要求按5000萬元結算,我們認為補充協議是雙方都同意的.應當按補充協議結算。不久前,建筑公司委托律師來函稱如不按5000萬元付款,將訴至法院。難道建筑公司這種不講信用的行為還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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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吉斯達商務港(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斯達公司) 被告:中國第二十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冶金公司) 2004年1月14日,吉斯達公司因開發建設服飾市場,向四家建筑公司發出了招標書,同年1月26日至28B,四家建筑公司均向吉斯達公司發出了投標書。同期江蘇省南通市招投標辦公室接受吉斯達公司的委托,委派了三位專家評委參與對投標的四家建筑公司的標書及文件進行議標。三位專家會同吉斯達公司于1月29日議標,其中一家建筑公司為評標第一名,但吉斯達公司并未當場定標,之后也未在其中確定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