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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對于促進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的規范、健康發展,建立和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推動廉政建設和政府職能轉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和歷史意義。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配套法規體系尚不夠完善,導致政府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有法難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招標投標活動的效率,不利于招投標事業的科學發展。在目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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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13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 2011 年 11月 30日國務院第 183 次常務 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以下簡稱招標 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 是指建設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 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 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 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 材料等; 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是指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