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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計價格 [2002]1980 號)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2-10-15 發布 )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 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 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 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 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 必須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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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計價格 [2002]1980 號)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2-10-15 發布 )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 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 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 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 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 必須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