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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與材料的劃分 為了規范建筑安裝工程中設備和材料的劃分,根據《財政部、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3]16 號) 第三條第 (十三 )款的規定,現對除全國統一列舉的通信線路工程、 輸 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裝工程有關設備和材料的劃分問題明 確如下。 一、“設備”與“材料”的劃分原則 (一)設備是指經過加工制造, 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 成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 他機械、裝置。 設備一般包括: 1. 各種設備的本體及隨設備到貨的配件、 備件和附屬于設備本體 制作成型的梯子、平臺、欄桿、管道。 2. 各種計量器、儀表及自動化控制裝置、 實驗的儀器及屬于設備 本體部分的儀器儀表。 3. 附屬于設備本體的油類、化學藥品等。 (二)材料是指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需的原材 料和經過工業加工的設備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