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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簽證辦理程序及內容 一、工程簽證的適用范圍 工程簽證是按照施工發承包合同的約定,由發承包雙方代表、監理、施工 單位等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相關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工程簽證 適用如下范圍: 1、承包人依據業主“工作聯系單”的要求, 從事合同范圍之外的臨時性工 作。 2、承包人根據設計院(總工)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或“設計修改圖” (必須經業主簽字確認)而變更的施工工作,如相關部門在發出“設計變更通 知單”或“設計修改圖”前承包人已按原圖完成了部分工作也應辦理工程簽 證。 3、承包人依據設計、監理、施工、建設單位共同認可的“設計變更技術洽 商記錄”而變更的施工工作。 4、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單位無法連續施工而延誤工期 ; 因不 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緩建的 . 5、發生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的情況或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 程量的增減經批準后,方能實施簽證。 如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