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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價總站關于執行 2006 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 依據的補充通知 粵建造發 [2006]003 號 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各有關單位: 近段時間,廣州市造價管理站等就貫徹實施 2006 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工作中, 向我站反映關于工程排污費的內容等問題。經研究,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工程排污費(含施工噪音排污費)列入規費。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 條例》(國務院令第 369 號)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用。 2006 年省建筑、裝飾裝修、安 裝、市政、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的工程排污費計費標準, 按當地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的 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之和的 0.33% 計價。 二、取消 2006 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第 17.0.6 條和附錄 2 第 2.0.2 條 “工程造價鑒定時,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計算 ”的內容。 廣東省建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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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工程造價管理處 蘇工價 [2011]18 號 關于轉發省造價總站《關于調整建設工程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設、設計、施工、中介咨詢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造價總站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 標準的通知》 (蘇建價函〔 2011〕27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 執行。 附件:省造價總站《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 費標準的通知》(蘇建價函〔 2011〕27號) 蘇州市工程造價管理處 2011年 8月 1日 抄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價管理處(站)。 附件: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蘇建價函〔 2011〕27號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建筑安全監督 管理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造價管理處(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重 新修訂 <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