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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 其間距不宜小于該兩幢建筑平均高 度的 0.5 倍,且最小間距不應小于 24米。 9.1.3.6 高層住宅與多層或低層住宅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高層住宅位于多、低層住 宅南側,其 間距不宜小于該兩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間距不應小于 24米;高層 住宅位于多層 或低層住宅北側,其最小間距不應小于 18米。 9.1.3.7 高層住宅與高層、多層或低層住宅垂直布置時,其間距必須按消防間距或通道 要求控制; 但高層住宅側面均有居室窗戶的,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 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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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確定建筑退 讓間距的說明 1. 建筑板樓的認定辦法 根據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 2.4.1 規定 建筑的長高比 :指建筑的長度與該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長高比均小于 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 建筑外墻均為長邊。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當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 筑長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長度兩倍以上時,其主要朝向的建筑 外墻稱長邊,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墻稱端邊。當板式建筑主要朝 向建筑長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長度兩倍以下時,其各朝向的建 筑外墻均為長邊。 2. 規劃設計方案 A座 長邊長度 52.50 米,端邊 25.20 米,建筑高度 52.25 米 長邊 > 2 X 端邊長度 高度 < 長邊長度 可認定 A座為板樓,且分長邊與端邊,應執行板樓建筑退讓規 定。 B座 長邊長度 43 米,端邊 21 米,建筑高度 41.75 米 長邊 > 2 X 端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