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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擊雷方面: 1、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 (帶 )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 避雷網 (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 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 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 10m×10m或 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 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 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 并 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3、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 大于 18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 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 18m。 4、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 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5、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