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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郴 州 市 規 劃 局 郴州市高層建筑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層民用建筑(簡稱高層建筑)的規劃 管理,創造豐富有序的城市空間與城市形象, 形成良好的城市人 居環境,控制與引導高層建筑有序的建設。根據《高層民用建筑 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 — 95)2005 年版、《城市居住區規 劃設計規范》 (GB50180 — 93)2002 年版等規劃設計規范, 結 合我市的山地空間條件與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郴州市城市規劃建設區范圍內的高層 建筑(按建筑高度劃分的高層建筑) 的規劃選址定點與規劃審批。 各縣 (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包括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居 住建筑):系指建筑 高度超過 24 米的公共建筑 與十層及十層以 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樓 )。 高層建筑分類如下: (一 ) 按照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