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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監造及工廠檢驗 9.1概 述 (1)本條款用于合同執行期間對供貨商所提供的設備(包括分包外購設備)進行檢驗、 監造和工廠試驗,確保供貨商所提供的設備合同技術要求的規定。 (2)投標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 1個月內,向招標人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監造、 檢驗、 性能驗收試驗標準。有關標準應符合合同的技術規定。 (3)日立造船的監造內容詳見附件 1。 9.2工廠檢驗 (1)工廠檢驗是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投標人須嚴格進行廠內各生產環節的檢 驗和試驗。投標人提供的合同設備需簽發質量證明、檢驗記錄和測試報告,并且作 為交貨時質量證明文件的組成部分。 (2)檢驗的范圍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進廠,部件的加工、組裝、試驗至出廠試驗。 (3)供貨商檢驗的結果必須滿足合同技術要求,如未達到要求,供貨商要采取措施處理 直到滿足要求為止。供貨商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將情況通報業主。 (4)工廠檢驗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