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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與高層建筑結構的定義: 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 大中型城市多高層建筑迅速增多, 多高層建筑已成為工業與民用 建筑中最常見的房屋類型。 近年來, 我國高層建筑發展十分迅速, 各地興建高層建筑層數已 普遍增加。 房屋高度 150m以上的高層建筑已超過 100棟。國際上諸多國家和地區對高層建 筑結構的界定都在 10層以上。為適應我國高層建筑的發展形勢并與國際諸多國家的界定相 適應,我國《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3-2002 規定 10 層及 10 層以上的建筑為 高層建筑結構。 考慮到有些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的層數雖未達到 10 層,但其房屋高度較高, 所以同時規定高度超過 28m 的民用建筑也為高層建筑結構,并把高度為常規高度的高層建 筑稱為 A 級高層建筑,把高度超過 A 級高度限值的高層建筑稱為 B 級高度的高層建筑。高 層建筑和高層建筑結構兩者的概念有一定的區別, 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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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防角度探討 高層商住樓的定義和分類 商住樓的定義 近年來,在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線和住宅小區內建設了許多由底部商業營業廳、辦公和 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在設計和消防審查中, 有的將其作為商住樓, 有的將其作為綜合樓,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分歧,與《高規》對綜合樓的定義含混不清有很大關系。商住樓的火災 延續時間為 2h,綜合樓的火災延續時間為 3h,其消防水池的容積不同,因此就有必要認真 區別。 《高規》第 2.0.8 條規定,商住樓指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條文說 明指出,底部商業營業廳可以是若干層。 《高規》第 2.0.7 條規定,綜合樓指由二種及二種 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這里強調的是綜合樓公共建筑的特點。條文說明中列出 常見的三種形式: (1) 若干層作商場,若干層作寫字樓層 (辦公用 ),若干層作高級公寓; (2) 若干層作辦公室、 若干層作旅館,若干層作車間、 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