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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二類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設 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米,但不 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米的 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 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 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 面積大于 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 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 多種功能組 合的建筑; 3、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4、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 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 5、藏書超過 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 共建筑的規定。 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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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 高層建筑分類 名稱 一 類 二 類 公共 建筑 1.醫院 2.高級旅館 3.建筑高度超過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 面積超過 1000m2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 財貿金融樓 4.建筑高度超過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 面積超過 1500m2的商住樓 5.中央級和省級 (含計劃單列市 )廣播電視樓 6.網局級和省級 (含計劃單列市 )電力調度樓 7.省級 (含計劃單列市 )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 8.藏書超過 100 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9.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10.建筑高度超過 50m 的教學樓和普通 的旅館、辦公樓、 科研樓、檔案樓等 1.除一類建筑以外商業樓、展 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 金融樓、商住樓、圖書館、書 庫 2.省級以下的郵政樓、防災指 揮調度樓、 廣播電視樓、 電力 調度樓 3.建筑高度不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