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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2003年 3月,被告人顧某 (杭州市余杭區運河鎮個體建筑工匠 )在沒 有資質承建工業廠房的情況下,超越承建范圍,與桐鄉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簽訂協議, 承建該公司的球磨車間。 在施工過程中, 被告人顧某違反規章制度,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施工圖施工,且沒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留下事故隱患。 2003年 4 月 16日 15時許,施工人員砌筑完球磨車間西墻后, 在墻身頂部澆天溝時,由于 墻身全部采用五斗一蓋砌筑,且中間沒有立柱或磚墩加固,天溝模板沒 有落地支撐,致使墻身失穩倒塌,造成高某被墻體壓住而死亡、沈某等 3 人輕傷、韓某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 桐鄉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 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 1 人死亡 4人 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同時考慮到 被告人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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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案情陳述: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投資的武漢外灘花園項目位于漢陽長江江灘,距長江大 橋 200 米,利用江灘長達 1000 米,均寬 70米,共計占地 80 畝(其中 20畝屬于代征地, 因埋有過江電纜而不能使用),整個投資約 1.6 億元。 1996年動工, 2001 年初竣工。該項 目五證齊全,并簽訂了防汛責任狀。 2001年,該項目被定為違法項目,責令拆除。漢陽區 政府下發文件,對購房戶按“等值原則”進行補償,補償費用由“市政府、市規劃局和市 防汛辦共同分擔”。整個外灘花園 7 萬 m2的住宅樓 2002 年 4 月 15日春汛前拆除殆盡。 文中所涉當事人包括武漢市有關部門和武漢鴻亞實業有限公司,武漢市有關部門給武漢鴻 亞實業有限公司頒布“五證”,兩者屬于行政法律關系;外灘花園住戶有房產證和土地使 用證,則有民事關系。 案例具體分析: 1、該項目是否違法,是否